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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户 集 团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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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王福凯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17年11月24日 10:00?-?11:05
主题嘉宾: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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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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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王福凯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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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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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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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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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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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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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千户集团是什么?名单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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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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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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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缴纳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全部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均纳入千户集团范围。单一的法人企业,即,虽然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也可纳入千户集团范围。
千户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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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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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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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的范围是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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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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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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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及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千户集团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内容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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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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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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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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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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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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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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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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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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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千户集团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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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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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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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均应附报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本级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编制内容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准。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附报,并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相关规定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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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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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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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什么要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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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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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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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附报资料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要求编制并向社会披露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向税务机关附报财务有关资料,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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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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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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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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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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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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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统一的EXCEL报表模板等电子形式,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的标准化财务会计报表模板,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材料。若存在企业个性化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理情况,企业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如仍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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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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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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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中“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口径和所属期间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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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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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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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62号)规定,“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填报口径为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款合计(境内,含国税、地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其中,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间为当期开始至结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而非按照税款所属期界定。例如,企业集团10月份报送的前三季度直报数据时,“实际缴纳税款”数为该企业集团于1-9月份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不包含其在10月份缴纳的所属期为9月份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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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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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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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管理部门如何帮助企业应对重组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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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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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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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重组中由于不了解政策,进行合并重组不符合税收特殊性税务处理,因而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在重组中可能都会面临相似的问题,因此我们注重加强与企业事前、事中的沟通辅导。
一是开展协同合作和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了解重组企业情况。二是帮助企业梳理重组相关涉税风险,引导企业在重组安排中充分享受重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遵从成本。三是及时总结大企业重组中出现共性风险及问题,开展专项分析和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助力企业通过重组实现做强做大的目标。
希望企业在重组中也应当关注相关政策,加强税务人员对重组决策过程的事前参与,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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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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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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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分析主要依靠哪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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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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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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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行业进行税收风险分析需要综合各方面数据,多角度寻找线索开展研究。总体来说,有税务端、企业端和第三方三个主要的信息来源。其中,税务端数据包括核心征管、汇算清缴、重点税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数据;企业端数据包括财务报表、电子财务账套和直报数据等相关资料;第三方数据包括工商、海关、公安、质检、财政、国资委和互联网等数据。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梳理和有效整合,有助于提升风险分析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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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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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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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我们是一家千户集团中的房地产企业,近期有部分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一些具体税务问题要求提供资料,请问你们如何统筹开展跨地区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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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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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王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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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管理司统筹总局和省局两级联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总局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业团队,或者指定重点省份对重大事项或者重点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后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推送各省应对;对出现的疑似风险,与企业集团总部及时沟通,必要时要求企业总部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涉税事项的具体解释和情况说明。省局的主要工作是:充分发挥对于当地企业情况熟悉、便于沟通的优势,对千户集团在本省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公司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扎口推送各省局应对;针对总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结合本省掌握的信息,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二次或深度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展风险应对,提高税收风险分析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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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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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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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再次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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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30]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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